纳税人取得票务署理机构开具的署理游客运输用度电子普通发票,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?纳税人购进海内游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、航空票务署理等票务署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%税率开具的署理游客运输用度电子普通发票,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?答:纳税人取得旅行社、航空票务署理等票务署理机构依6%税率开具的署理游客运输用度电子普通发票,是购进“现代服务-商务辅助服务”,不属于购进海内游客运输服务,不能适用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)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盘算抵扣的特殊划定。根据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划定,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,不能作为抵扣凭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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